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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开执办〕城简罚决字〔2024〕第11号

发布日期:2024-08-21   来源:

执法类别

行政处罚

执法机关

沧州经济开发区行政执法协调联络办公室

执法对象

开发区李记餐饮店

执法内容

违法事实

2024年8月8日我办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在开发区开明街,开发区李记餐饮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处罚依据

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其处罚。

执法决定(结果)

处罚结果

处罚款贰佰元整。

处罚时间

二〇二二十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沧开执办〕城简罚决字〔2024〕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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