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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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 |
沧州经济开发区行政执法协调联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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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对象 |
开发区李记餐饮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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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内容 |
违法事实 |
2024年8月8日我办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在开发区开明街,开发区李记餐饮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
处罚依据 |
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其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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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决定(结果) |
处罚结果 |
处罚款贰佰元整。 |
处罚时间 |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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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沧开执办〕城简罚决字〔2024〕第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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