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对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吸引聚集力,培育壮大我区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队伍,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增强区域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河北省政府《关于提升“双创”示范基地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若干措施》〔2020〕169号、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沧州市科技创业中心(以下简称“科技创业中心”)直接管理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河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孵化器。
第三条科技创业中心负责对我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孵化对象包括: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和企业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者、城乡劳动者、返乡创业人员、留学归国人员、退役军人等创办的各类创业实体。
第二章功能及目标
第五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创业创新企业和创业团队的成长需求,集聚配置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包括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高水平创业服务,激发全区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六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升创业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形成类型丰富、主体多元、形态多样的发展格局,不断培育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我区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三章建设条件
第七条管委会各部门应在孵化器发展规划、场地、人才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八条孵化器应按规定配备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
第九条孵化器应配备自有种子基金或合作孵化基金,基金规模符合相关规定,基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章企业入驻及考核
第十条企业入驻
入驻企业须在孵化器内注册登记,依法经营,不得转租、转让或转借场地。入驻企业实体应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须服从孵化器管理,遵守孵化器各项规章制度。
一、工位的使用
众创空间工位是为入驻企业提供物理空间用于工商注册,企业免费使用。
二、房间的使用
(一)使用场地200(不含)平方米以下的,由科技创业中心与企业签订入驻协议,办理入驻手续。
(二)使用场地200(含)-1000(不含)平方米的,由科技创业中心报分管主任批准后,与企业签订入驻协议,办理入驻手续。
(三)使用场地1000(含)平方米以上的,由科技创业中心或项目引进部门报招商引资项目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与企业签订入驻协议,办理入驻手续和其他议定事宜。
(四)有入区协议的企业,由科技创业中心按照入区协议约定与企业签订入驻协议,办理入驻手续和其他议定事项。
(五)入驻企业有装修、改造、配备办公设施等要求的,由科技创业中心或项目引进部门报招商引资项目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按会议决定执行。
第十一条企业考核
企业申请房间的,由科技创业中心对企业在科技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自入驻之日起,享受2年孵化期即二年免房租,在孵化期内科技创业中心对企业做好辅导帮扶。第三年度起,科技创业中心每年对企业上一年度经济体量、科技奖项、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以商招商成果及特殊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企业达到考核标准即可继续免房租,达不到考核标准则结束孵化,退还场地。其中生物医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开发区主导产业项目入驻享受3年孵化期即三年免房租,第四年度开始考核,国家重点战略产业及其他需要延长孵化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或决定执行。
第五章政策及服务
第十二条坚持科技创新驱动,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技术成果培育及规模产业化,助推企业做大做强。科技创业中心将按照国家及省、市、区出台的相关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国家级(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优秀精益管理”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各类技术平台、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合作基地、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升规入统企业等进行扶持。对国家重点关注就业群体的扶持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孵化器入驻企业享受的其他扶持政策
(一)鼓励和支持企业升规入统,升规入统企业免房租。
(二)鼓励和支持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等,申报成功的免房租。
(三)鼓励和支持企业产学研合作,持合作协议等证明文件免当年度房租。
(四)鼓励和支持企业以商招商,招引成功入驻企业可合并考核且达到审核标准的,免当年度房租。
(五)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参加科技创新竞赛,对获得科技奖项或相关证书等的企业免当年度房租。
(六)鼓励和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在我区租赁或购置土地或厂房的,视租赁或购置金额免当年度房租。
(七)鼓励和支持企业吸纳京津技术合同,合同额度超过100万元的免当年度房租。
(八)研究院、院士工作站、省级以上实验室等免房租、免物业费。
(九)其他应当减免房租及物业费等的情形。
第六章其他
第十四条区内其他各类园区根据自身实际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科技创业中心负责执行,区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负责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科技创业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4年。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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